这次对部分药品的限价,是在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限价令规定,凡在新疆销售的进入此次调价药品名单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此次价格标准的,一律以此次制定的价格为准。
与此同时,新疆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