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南无法律效力
最近FDA 针对药厂在医务人员中散发杂志文章进行药品超适应症推广的做法,推出了新的指南草案征求公众的意见。但专家认为此举可能收效甚微,指南只是建议而已,它代表了FDA目前的观点,并无法律效力。
该指南要求发表文章的杂志必须由专业组织出版,有该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编辑队伍,且这些专家不受该组织的约束;在发表文章时撰稿人必须注明和相关产品有无利益关系;该文章不得在药厂赞助下的增刊部分发表。对于散发的其他文献资料,指南认为这些资料不应该是药厂出版的,不应该专门是为某个药品而写的,也不应该是由与药厂有利益关系的作者写的。此外,为了避免误导,指南要求这些文章的结论不应该和同类研究的大部分文章结论相矛盾,更不应该是杂志或作者已经声明撤回或有更正的文章。
在美国,药厂为了扩大销售,常常在没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之前就大力推广这些适应症。对于药品超适应症使用,药厂、保险公司、医生以及患者均有各自的观点,因此FDA必须综合平衡。虽然从理论上讲FDA有必要加强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的管理,而且FDA强调自己具有认定某种推广活动或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但新指南却显示FDA正在放弃这个权力。
药品的超适应症使用通常有两种类型,即超出FDA批准的适应症和超出批准的使用人群。前者如将抗精神病药物奎硫平用于抑郁症的治疗,后者如将抗抑郁药帕罗西汀用于儿童患者,通常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就可推测出它在其他相关疾病上的可能用途。如将抗哮喘药用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将糖尿病药二甲双胍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伴随的代谢紊乱。一些学会推荐的指南中也会包括药品超适应症使用。药品管理法允许药厂在提供足够的临床研究资料后增加药物适应症,但很少有药厂这样做。原因有两个:对于非专利药,药厂没有足够的利润支付研究费用;而对于专利药,药厂则担心万一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观察下得不到阳性结果,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监管者难决策
有研究表明,药品超适应症使用越来越普遍,而且往往缺乏足够的临床证据支持。如2003年的一项报告显示,15个类别的销售额均排在前3名的药物,销售额的 21%来自超适应症应用。其中抗惊厥药的超适应症使用量最大,占了销售额的74%,其次分别为抗精神病药 (60%)和抗生素(41%)。 在另一项对160个常用药的调查中,超适应症使用对销售额的贡献则达 21% ,而且73%的超适应症使用缺乏足够的依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后者在抗精神病和抗抑郁药上尤为突出。
很多医生认为药品超适应症使用具有很多好处。它可促进临床实践的创新,尤其是对那些尚无有效药物治疗的疾病,可以使患者有机会更早得到药物治疗机会。对于罕见疾病,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因为一般没有药厂愿意为这些罕见疾病单独开发新药,对此FDA也表示同意。但其弊端是可能由于缺乏安全性研究而对患者造成损伤,有些价格昂贵的新药的超适应症使用可造成医疗费用的剧增,也使药厂缺乏进一步研发的动力。
目前FDA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主要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药品说明书上加入新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的黑框警告; 对某些特殊药品有使用机构的限制;加强药品营销的管理。目前FDA禁止对未经批准的适应症进行直接推广。但药厂自有其对策。他们会抓住法规的漏洞,如赞助医学会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向医生发放登有相关文章的杂志。杂志文章虽然给医生提供了最新的医学进展信息,但这些文章所报道的研究几乎都是药厂资助的。
FDA不愿太多介入超适应症用药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历史上对那些确实安全有效,有必要推广的超适应症使用药物的限制,曾使其背上了妨碍商业言论自由的指控。有关专家认为,FDA应该在药品超适应症的使用上采取积极措施,如对超适应症使用的临床资料进行搜集、分析,对缺乏科学证据的使用坚决阻止;在上市后的临床研究中强制采用有效药物作对照,而不是采用安慰剂作对照。
(责任编辑:姚青)